(代)子公司樂利公司持股55%子公司 Bridge Poiema Limited以光船租賃售後租回方式購置超大型油輪壹艘。

(代)子公司樂利公司持股55%子公司 Bridge Poiema Limited以光船租賃售後租回方式購置超大型油輪壹艘。
1.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(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):307,852 頓 載重噸,特大型油輪Landbridge Glory輪。
2.事實發生日:110/5/28~110/5/28
3.交易單位數量(如XX平方公尺,折合XX坪)、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:特大型油船壹艘,交易價款美金62,000仟元。
4.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(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,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,得免揭露其姓名):Landbridge Global Limited,非本公司關係人。
5.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,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、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、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:不適用。
6.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,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、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:不適用。
7.預計處分利益(或損失)(取得資產者不適用)(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):不適用。
8.交付或付款條件(含付款期間及金額)、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:本標的物買賣同時,由賣方售後以光船租賃方式回租,其由賣方之母公司Landbridge International VLCC Limited就該租船合約下之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。
1.)租期:自買賣合約所訂交船日起算,為期七年。(預計至民國117年6月止。)
2.)租金:第一年每日租金美金23,500元;第二年起每日租金美金20,500元,按月預付租金。
3.)購買選擇權:自第二年起承租人得依約定價行使購買選擇權購回該船舶。
9.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(如招標、比價或議價)、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:議價;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: 市場價格及鑑價報告之鑑定價格;子公司董事會。
10.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:
Arrow Valuations,美金80,000,000元。
Fearnleys AS ,美金83,0000,000元。
11.專業估價師姓名:不適用。
12.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:不適用。
13.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、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:否或不適用
14.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:否或不適用
15.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:不適用
16.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,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:不適用。
17.會計師事務所名稱:不適用。
18.會計師姓名:不適用。
19.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:不適用。
20.經紀人及經紀費用:無。
21.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:靈活資金運用
22.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:無。
23.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:否
24.董事會通過日期:不適用
25.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:不適用
26.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:否
27.依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」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:不適用
28.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,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:不適用
29.其他敘明事項:無